本报讯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现实生活中偏偏有人借钱不还,不守诚信。王泉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翔,因为李翔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周转,王泉自愿将自己的闲散资金70万元借给李翔。然而债务到期后,李翔却对应还债务及利息一拖再拖。近日,杨浦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将李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终追回拖欠的全部执行款。
债权到期但未等来还款
2011年11月,李翔因生意上资金链出现问题,需要流动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王泉自愿将自己的闲散资金出借给李翔,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总额为70万元,借款期限截止到2014年1月,月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为确保债务按时履行,王泉和李翔到公证处对《借款协议书》进行公证,并在李翔及其母亲名下的一处房产上设置抵押权。借款到期,李翔却只字不提偿还借款及利息80万元。时隔一年,经多次讨要未果,王泉无奈之下拿着公证债权文书到杨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人李翔,要求履行债务。李翔当即表示愿意与申请人王泉达成和解。于是,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将抵押的房产予以挂牌出售,双方当事人均寻找买家。期间找到买家成交,则支付申请执行人80万元。为防止李翔私自转卖房产,法院暂将抵押的房产予以查封。
达成协议却暗地转移房款
2015年11月,李翔找到了买家钱某,以152万元出售抵押房产,并申请解除对房产的司法查封。李翔、买家钱某和王泉就还款的时间节点和数额达成了一致。《还款协议》约定,房屋交易当日,买家钱某将14万元房款打到李翔的银行账户,由李翔转付给王泉14万元整,同时李翔再支付4万元给王泉。最后钱某公积金贷款的62万元转入李翔母亲的银行账户。房款到账之日,李翔及其母亲应将62万元全部转付给王泉。
11月5日、12日,李翔如约将18万元打进王泉的银行卡中。期间,李翔再次向王泉承诺,一定会将剩下的62万元按照协议约定在贷款到账时偿还债务,并且将放款账户的银行卡交给了王泉。王泉感觉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只要坐等贷款进入银行账户,自己与李翔的旧债就两清了。
2016年1月13日,王泉接到通知,钱某的贷款已经到账。王泉联系到李翔,李翔声称自己工作繁忙且母亲生病,希望于2天后的1月15日下午到银行还钱。然而1月15日,李翔并没有如约转款,王泉打电话给李翔及其母亲、前妻均无人接听。
此时,王泉觉得整件事情另有蹊跷,经过调查发现,李翔竟然在1月13日放款到账当天就将王泉手中的银行卡挂失,并重新办理了一张新卡。李翔偷偷将卡中所有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卡中,通过提现的方式将62万元全部提走。面对李翔的出尔反尔,王泉只能再次求助于执行法官。执行法官立刻展开调查,发现王泉反映的情况属实。
法院以“拒执罪”追究责任
掌握到确实证据后,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将李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李翔一口咬定,自己的钱款已全部用于赌博和挥霍,没有能力偿还62万元的债务。经过多方调查,执行法官发现事实并非如李翔本人所言。根据银行提供的资金流水单,钱某首付款的48万元中有44万元进入了李翔前妻的银行账户。而前妻利用这笔资金购买了位于杨浦的一套二手房,目前该套房子处于审批贷款阶段。执行法官果断行动,向其释明故意掩藏财产拒绝执行的后果。而李翔前妻却声称,2014年自己就已经与李翔离婚,购买的房子不属于可执行财产。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当事人,借贷合同关系于2011年成立、生效,即便李翔与她在2014年离婚,80万元的欠款依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该笔债务均有偿还的义务。李翔前妻对执行法官的劝解置之不理,拒不配合执行。执行法官又联系到质押房产的共同产权人李翔的母亲,其母亲称儿子将62万元全部挪作他用,自己也不清楚最后一笔房款的去向。
李翔使尽种种手段拒绝还款,执行法官以涉嫌拒不执行裁定为由将李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被关在看守所的李翔终于意识到,自己转移财产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面临的将是刑事处罚。百般后悔的他给前妻、母亲写了一封《请托书》,“……我愿意将62万元还给王泉,请你们帮我办理……我不想坐牢,你们一定要想办法救我……”
接到《请托书》的李翔母亲、前妻马上联络法院,并将62万元缴纳至法院。终于,王泉拿到了这份来之不易的执行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