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
■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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