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民生·社会
上一版3   4下一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园内意外受伤 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讯 一天,李某突然接到幼儿园老师的电话,称其儿子在学校意外摔伤,正送往医务室治疗。李某心中不禁“咯噔”了一下,儿子今年刚满6岁,正在上大班,平时活泼好动的他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意外。

  李某赶至幼儿园医务室,发现儿子右胳膊大面积擦伤,胳膊骨折肿起。看到儿子受伤的样子,李某既生气又心疼,随即驾车将儿子送往新华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2.5万元。

  李某认为,在校期间,因老师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儿子在操场摔伤,后经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作为法定代理人,李某将幼儿园诉至杨浦法院,要求判令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

  在法院庭审中,幼儿园负责人指出,晨练时,老师要求孩子们练习侧身钻和贴地爬的动作,并在一边进行指导。轮到李某的儿子时,他从栏杆处(约35厘米高)跨过去,腿被栏杆勾了一下,瞬间摔倒在地,导致右臂肘关节着地。

  审理中,幼儿园承认事发突然,老师在一旁保护不及,没能拉住李某儿子。因监控配备有限,幼儿园无法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于李某儿子的伤残等级,幼儿园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鉴定机关重新对李某儿子右上肢外伤进行鉴定,认定骨折伤及骺软骨板,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杨浦法院认为,李某儿子未满十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李某儿子在幼儿园上学时受伤,幼儿园未能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应对李某儿子因摔伤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李某儿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2万元。

  ■通讯员 张静露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综合
   第03版:平凉之窗
   第04版:平凉之窗·综合
   第05版:平凉之窗·家园
   第06版:平凉之窗·文苑
   第07版:城事·三区
   第08版:民生·社会
园内意外受伤 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最美丽的地方摄影展开幕
从源头上控制乱鸣号现象
中国第一家民族电灯泡制造厂
畅叙鱼水情 共谋军地融合发展
上海杨浦工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招聘启事
杨浦时报民生·社会08园内意外受伤 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2016-07-28 2 2016年07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