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城事·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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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经调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已被业务主管单位撤销前置审查批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取得联系,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与本机关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拟作出撤销登记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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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

  二○一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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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城事·三区04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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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6 2 2017年04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