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房主投资商铺,为图省事租借给“中间人”,这一看上去“很方便、很安全”的做法,在中间人多次转租后,各种隐患浮出水面。日前,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职业二房东”房屋租赁案件,因“职业二房东”转租行为致使房东利益受损被起诉,房东要求解除合同,收回产权房时,却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王国民和妻子沈芳婚后购买了某沿街商铺欲做投资,2016年3月经中介介绍,夫妻二人作为出租方和陶冰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租金,合同第三条还约定了不得转租他人。
合同签订当日,陶冰支付了第一期六个月的租金和保证金共计3万余元。陶冰告知沈芳,由于商铺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等事宜,希望他们配合在一些文件上签字,沈芳觉得合理,看也没看就签署了陶冰给出的一些事先打印好的证明、承诺书。沈芳还好心地在合同末尾补充:“双方责任义务以本合同为准,其他配合文件为办照方便”的字样。
出租后次月,沈芳发现商铺已在经营,但沈芳在店里没有看到陶冰,于是质问店主蔡强,蔡强表示不认识陶冰,并拿出与清凉公司的租赁合同。夫妻二人这才意识到陶冰可能已将商铺转租。他们找到陶冰协商此事,陶冰则很淡定地拿出当时为配合办照签署的文件以及和清凉公司的租赁合同,声称转租获得了原告的授权。沈芳这才想起,签订租赁合同当天额外签署过多份材料,以为是办照用的程序性文件,就没有仔细看内容。所以自己的商铺在倒手后已经被转租了两次。
王国民夫妇将陶冰、蔡强起诉到法院,审理中还追加了清凉公司第三人,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商铺。
庭审中,陶冰拿出一份落款日在签订租赁合同两天后的《证明》,表示转租已经获得授权,并有两原告签章和沈芳签名确认;而第三人均表示自己签订了《租房合同书》,租赁行为和转租行为都是合法的。两原告则表示证明与租赁合同同日签署,是陶冰作为“职业二房东”设下的“套”。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国民夫妇和陶冰签订的合同和证明均有效,原告无法对其陈述受骗签署做出举证,故其要求次承租人迁出系争房屋的要求于法无据,判决其主张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
“职业二房东”在房屋租赁市场普遍存在,其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文较简单,租金、违约责任等的约定看似对房主有利,但对于转租方面,或在不起眼处约定允许转租,或虽明确约定不得擅自转租,其后却被以协助办理营业执照、消防证明等为由,通过要求房东出具“承诺”、“补充证明”等形式赋予转租权,往往让原房主的权益在不知不觉中受损,即便事后发现,想维权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对此,法院建议,在出租房屋时,要注意四个细节:严格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和代理权限;细致查明房屋转租次数和实际占有使用状况;审慎注意合同、承诺等书面材料的签订日期和笔迹真伪;妥善应对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