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民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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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常识(七)

  1、“市霸”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等黑恶势力。

  2、“软暴力”界定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明确“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这里的“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就是软暴力。

  3、黑恶势力“保护伞”

  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4、扫黑除恶的十项重点工作

  全面开展摸排深挖、组织实施精准打击、坚决依法严厉惩处、着力源头防范整治、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整顿软弱涣散基层组织、做好居委换届选举、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5、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6、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7、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8、非法拘禁罪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9、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10、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杨浦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邮箱:

  ypzfw@126.com

  举报地址:杨浦区惠民路800号1911室,邮政编码:200082

  杨浦公安分局举报电话:22170354(工作日8:30-17:30)

  举报邮箱:ypshce110@163.com

  举报信箱:上海市杭州路903号,邮政编码:20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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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民生·社会0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常识(七) 2019-04-30 2 2019年04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