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哪些危害性?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统计法,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误导依据统计数据进行宏观调控决策,严重违背党的思想路线,触犯党的纪律底线,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
2.统计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3.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哪些职权?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4.统计调查对象有哪些义务?
(1)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3)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4)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建立健全签字盖章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7)接受执法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统计调查对象有哪些权利?
(1)监督统计工作: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检举统计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3)拒绝非法统计调查:对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4)拒绝非法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统计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有哪些?
(1)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7.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有哪些?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3)迟报统计资料;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8)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
(9)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且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统计违法行为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属于统计违法情节严重行为。
8.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哪几种?
(1)统计守信企业;
(2)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3)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9.统计守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1)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5)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10.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1)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迟报统计资料;
(4)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5)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1.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1)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2)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3)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4)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12.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6)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13.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守信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1)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守信行为:
①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② 遵守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③ 主动配合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④ 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2)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守信行为:
① 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② 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③ 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统计资料一致;
④ 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⑤ 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⑥ 主动配合上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⑦ 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