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张小姐和李先生签订协议,约定李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上海车牌转让给张小姐,转让价为4.57万元。签约同日,张小姐即支付李先生4.5万元,李先生也出具了收据。他们同时约定于2011年12月11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李先生不协助办理,需退还张小姐所支付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之后,李先生并未如约协助张小姐办理车牌过户手续,他提出愿意返还4.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但上海机动车牌价格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不断上扬,张小姐认为李先生的毁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已远远超过双方商定的违约金数额,遂于2012年2月诉至杨浦法院,要求李先生返还自己已支付的车牌款4.5万元,并根据当时车牌拍卖价格已达到5.8万元,要求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
李先生到庭后称,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由于他身份证的问题,无法立即办理过户,待到2012年1月,牌照价格已涨至5.3万元,当他再与张小姐协商时,张小姐又表示不要牌照了。李先生愿意返还4.5万元,由于双方约定违约金为5000元,他认为该款即为不能履约时对张小姐的赔偿款,为妥善解决纠纷,他提出另外多支付2000元。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小姐与李先生签订的车牌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张小姐支付款项后,李先生逾期未办理过户手续,张小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4.5元转让费,李先生也表示同意,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张小姐要求赔偿损失1.3元,因张先生在审理中同意一次性支付张小姐5.2万元,该款项扣除转让费4.5元,实际赔偿金额为7000元,考虑到判决当时上海市二手车牌的实际行情,且张小姐对她已经造成的损失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确定李先生应赔偿张小姐7000元。 ■杨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