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上,剃光头发或胡须,曾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措施。
中国历史上曾有一种古老刑罚,叫髡刑,就是剃光头。鲁迅《头发的故事》谈到髡刑说:“据刑法看来,最要紧的自然是脑袋,所以大辟是上刑;次要便是生殖器了,所以宫刑和幽闭也是一件吓人的罚;至于髡,那是微乎其微了,然而推想起来,正不知道曾有多少人们因为光着头皮,便被社会践踏了一生世。”可见,髡刑的实际效果并不“微乎其微”。
这种处罚国外也有。俄国作家赫尔岑在《往事与随想》中提到,一个村长由于擅自花掉了代役金,便要承受“剃须”的处罚。赫尔岑说:“这样的惩罚我一点不懂,但是看了六十岁的老头儿的表现,我不由得吃了一惊。他放声大哭,趴在地上磕头求饶,除了退还租金以外,他情愿再付一百卢布罚款,只要能免除这种耻辱。”
在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下,强行“剃光头发或胡须”,虽不会在肉体上剃出什么伤害,却有可能在精神上刻上难以愈合的伤痕,表面上惩罚的是身体,其实惩罚的却是人格,以致因此有人“便被社会践踏了一生世”。
人格罚具有刻意伤害人格尊严的特征,大都被现代国家所禁止。我国法律就严厉禁止游街、示众等刻意伤害人格尊严的惩罚方式。
当然,在现代文化背景下,“剃光头”,已经不算什么惩罚了,反而可能是一种时尚。可见,法律是相对的,具有明显的历史和文化的属性。在英语中,法律和规律是同一个字“law”,但自然的规律与人文的法律,却是非常不同的。列维·斯特劳斯在《忧郁的热带》中提到:在希腊语中,清晨与黄昏是同一个字,以科学的眼光来看,两者确实没有什么分别,但以人文的眼光来看,清晨与黄昏是多么不同啊!(同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