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区法院审结一起施工致残案,判决上海某市政工程公司赔偿市民邱先生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物损费等共计19.7万余元。
2011年11月的一天早晨,邱先生像往常一样驾驶助动车上班。途经军工路闸北电厂附近时,恰好上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谁也没有想到,意外在瞬间发生——施工现场的一根水泥电线杆突然倒下,将邱先生连人带车重重地砸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邱先生被送往长海医院抢救。经鉴定,这次意外事故造成他肋骨骨折、胸外伤、膝关节挫裂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治疗期长达9个月。
待伤势转好后,邱先生与施工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在多次商谈仍无法达成一致后,邱先生遂具状以损害健康权起诉该公司至区法院。
区法院法官审理该案后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该案是因上海市某工程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邱先生身体在事故中受到伤害,衣物和助动车也遭毁损,对施工现场安全保障不力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对邱先生请求赔偿的费用依法审核,符合客观实际的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