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包用的是不是牛肉,经营者有必要自证清白。”吴振国指出,从工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近年受理的投诉案件看,一半和商品、服务的质量有关,但大多数消费者并不具备拿出证据的能力,违法经营者就可以借“谁质疑谁举证”这一理由,难住绝大多数消费者,从而规避了欺诈行为被发现的风险。
据介绍,已经公布的《消法》修正案草案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不再强调由消费者举证,而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经营者。市法学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表示,消费者是商品或服务的接受者,而非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掌握程度本来就不够,加之一些“先进”的消费欺诈行为须依靠技术手段才能揭露,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强调让相对弱势的消费者担负举证责任,有失公平。
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消费者现在购买的许多商品或服务已是“隔空取物”,在接受前并不明确具体情况,万一接受后发现商品或服务有问题,维权十分被动,且由于不是当面对质,经营者提供的“自白”证据也可能存在“水分”,难以判断真实性。
对此,吴振国表示,监管部门正在研究网络购物的“后悔权”,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无条件退货,这样有疑问的商品直接跳过了相关举证的环节,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条款已经在《消法》修正案草案中出现。
除了强调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或通过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跳过相关举证环节,工商部门还将加大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一赔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对经营者难有威慑力。据透露,一旦《消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款获得通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就要退一赔二,且至少赔500元。
不过,即使强调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并加大对欺诈行为的处罚,但消费者在维权中还是往往势单力薄。记者从市消保委获悉,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法律支持或支持诉讼,唯一对企业形成较大制约的是投诉曝光披露。据介绍,消费者协会正在积极争取公益诉讼权和相应的主体资格,市消保委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