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言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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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的预防和纠正不可偏废

  ■王刚桥

  日前,两起影响性诉讼一南一北同期开庭。由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的是“萧山5青年劫杀出租车司机案”。18年前,浙江萧山发生两起劫杀出租车司机命案,陈建阳等5人涉案并分获死刑、死缓等重判。2011年,杭州警方通过对比指纹发现当年其中一起案件的“真凶”另有其人。

  相比起受害人“死而复生”,或真凶意外落网,“萧山案”的峰回路转,同样戏剧化,但却更多借助了司法自身的纠错能力。这也成为舆论关注此案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少媒体表示对浙江政法系统主动纠正冤案的认同,并认为这是个好现象,有助于司法公正。

  对错误的关注和反思当在两个方面同时展开。一是错案的预防,一是错案的纠正。在错案的生成上,“萧山案”和其他错案并无太多不同——都是“有罪推定”+“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后整成“疑罪从轻”。如同历次冤案昭雪所引发的制度拷问一样,避免下一个“萧山案”同样需要贯彻“无罪推定”,同样亟待有效杜绝刑讯逼供,更需一改“口供为王”的传统取证方法,而向“物证为王”靠拢。在审判阶段,以制度保障法官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真正排除干扰、实现“疑罪从无”。

  纠正现有错案与预防下一个错案同样不可偏废。不管是对于社会来说,还是对于具体的当事人来说,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因为司法正义并非只是针对当事人,它还通过法律的实现教育了关注此案的普通人。中国司法体制中并不缺乏改判的制度设计,诉讼程序上就有审判监督制度可兹援用。

  纠错同时也意味着责任追究,这又使纠错变成“两难”:纠,则面临法律责任,可能权杖不保;不纠,又等同于将错误坚持到底,但只要不翻案,个人乃至个人背后的集体的风险都会大大降低。在这样的风险评估面前,要靠司法自纠来清理司法误判,实在有些过于理想化。异地审理、指定管辖、舆论监督等等,都应在保障错案纠正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唯其如此,司法不公才会无处藏身。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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