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取得联系,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与本机关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附:拟作出撤销登记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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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20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