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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愿意被“错抓”

  ■杨涛

  正在高铁耒阳西站买票的李芝,突然被警方带走,“涉嫌去年在青海盗窃,因怀孕取保候审,之后一直未到案”。在衡阳看守所关押12天后,她被警方带到了青海调查。青海警方很快核实发现,她的身份被冒用了,他们抓错了人。这起“跨省追捕”,实际是个错案。(中青网12月10日)

  近年来,警方错误通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公民的事件并不少见,有的是因为名字相同导致,有的是因为身份证遗失导致。例如,1999年9月2日,在湖北做生意的张俊接到家人的电话,说他被网上通缉了。原来公安机关在追逃工作中,不慎将同叫张俊的个人资料错误录入;在广州打工的陆丰籍女孩林贝欣,被浙江义乌警方作为匪首“通缉”,后被关进看守所12天,原因在于她遗失的身份证被人冒用。诸如此类的事件一再发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错误通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发生后,有关人员会以工作失误为由推托,顶多赔礼道歉,或者外加一些数额很小的国家赔偿。这并不足以给出错的警察以警示,而错抓却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影响。如果不建立相关制度防范,对公民权利不啻于是一种威胁。对于公民的通缉和拘留,必须建立更严格的制度,从第一道关口防范错误通辑、错误拘留。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上网追逃和刑事拘留时,尽可能了解犯罪嫌疑人身份等多重信息。如果仅凭同案人说出的一个名字就上网追逃,而没有更多地核对此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就很容易让同名同姓的无辜公民被错误通缉与拘留。

  在公民身份证管理上,公安机关也要与时俱进,堵塞漏洞。比如,公民身份证上要尽可能多记载公民的信息,包括指纹信息等,以便他人冒用后能及时查证;身份证遗失后,即时挂失备案等。

  对于由于办案民警重大过错导致错误通缉、错误拘留,或者重大过错不及时纠正错误导致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受到更大损害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纪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无论工作如何细心,恐怕工作失误还是在所难免,但是,有些错误通缉、错误拘留完全是办案民警违背程序,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还有些错误拘留,在公民申辩后,本可以及时核查避免损失扩大,但民警工作马虎,导致公民延时羁押。对这些重大过错,不能仅仅由民警道歉、赔偿了事,更应当追究他们的责任,以增强其办案的责任心。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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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评论05没有人愿意被“错抓” 2013-12-17 2 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