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民间借贷通常是基于借贷双方的彼此信任而达成,但现实中却有许多欠债不还的“老赖”,让出借人不但要债之路漫长艰难,还得为自己的过激行为付出代价。面对“老赖”拒不还钱,债权人应该如何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值得每个公民深思。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为了讨债不惜放火自焚的案件,其要债未果反成被告的结果令人唏嘘不已。
赵兵(化名)年近六旬,在亲朋好友眼中,他是一名负责任的好父亲、讲信用的好公民。但是,2014年6月,赵兵在讨要欠款过程中的一次过激行为,彻底改变了自己的命运。
林平(化名)是赵兵的朋友,以做生意为由向赵兵借了80万元资金。债务到期后,赵兵找林平还钱,林平却推三阻四,以自己回到福建不在上海为由,拒绝归还借款。
多次讨要借款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一气之下,赵兵找到林平妻子经营的水果店。走进沿街地段的水果店铺后,赵兵发现林平及其妻子都不在店内,只有林平的哥哥和三名员工在招呼客人。于是,赵兵脱掉袜子、T恤和鞋子,将事先准备的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并拿出写满讨债标语的牌子放到店门口,掏出打火机扬言若不还款则就地自焚。
林平的哥哥见形势危急,立即上前从赵兵手中夺下打火机,没想到赵兵又拿出另一个打火机进行威胁。林平哥哥打电话给林平妻子,让她出面劝慰赵兵,并趁赵兵接电话不注意之际,拔下了打火机的按钮栓,防止赵兵自焚。围观群众及时报警,在民警赶赴现场后,赵兵被当场控制。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赵兵供述自己并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讨债,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赵兵称,自己模仿电视中的行为,并不清楚纵火自焚行为的危害性。
根据法律规定,纵火罪是危险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赵兵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众安全造成了威胁。法院依法判处赵兵有期徒刑一年,扣押在案的汽油桶、打火机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