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在几年前购买了银行的一款保险理财产品,当时业务员介绍付款5年可连本带利取回,但现在所兑现的与当初承诺不符,怎么办?”消费者孙女士向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诉说她的遭遇。3月15日,区消保委举行“3·15,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支队、区商业联合会、东区电信局和欧尚长阳店等多家单位现场设摊,接受市民投诉、咨询。据统计,全天共接待380人次,受理投诉29件。
2014年,区消保委处理消费者投诉3265件,较2005年增加了1253件,增幅达62%,其中,受理12345市民热线转办件714件。主要集中在电视购物、黄金珠宝、手机计算机等方面,投诉的焦点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以及预付卡消费纠纷等问题。
今年的3月15日,是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实施一周年,也是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消保条例》)正式施行的日子。据了解,新消法关于网购等7日内无理由退货、三包责任、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精神损害赔偿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权利,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网络经营平台责任、虚假广告连带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责任,最高处罚可达50万元。而上海新《消保条例》中则增加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保护消费者网购的“反悔权”,同时针对新消法中四类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网购商品,落实了“一人一物一确认”的精神。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经常遇到酒店强行收取开瓶费、低消、预付卡余额不退等情况,最后还受限于所谓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而无法维权。日前,王小姐就在某美容美发中心购买了一张10000元的会员卡,购买时店方承诺所有服务项目都可享受3折优惠,结果“十一”长假后,消费者被告知美体按摩服务不能享受3折。而上海新《消保条例》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这条规定就是说,经营者当初的承诺必须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白纸黑字写下来。”区消保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在加强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进一步规范,同时引导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上海新《消条》制度设计的出发点。
此次“3·15”活动现场还摆放了食品质量检测设备,开展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测,使消费者放心消费,安心购物。当天,欧尚超市特别邀请了天祥集团有关人员现场向居民展示了如何测试肉类水分含量、蔬菜农药残留检测、菌菇类产品是否含有荧光增白剂等。欧尚超市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活动并非仅在3月15日当天举办,超市在日常的销售经营过程中也会开展,确保顾客买到新鲜质优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