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记者从区司法局获悉,一场关系利益归属的监护权争夺战,经基层司法科法官指导、社区调解员多方努力调解后,在法律界定和亲情感召下顺利平息。这起特殊的案例,给当事人留下深深的思索:家庭的和谐稳定,需要每位成员付出什么?
监护权背后的利益纠纷
四平路街道某小区有一户特殊的家庭,共有兄妹六人,老四为精神疾病患者,多年来由母亲担任监护人。母亲去世后,老大和老三为了争夺老四的监护权而闹得不可开交,他们一起找到居委会干部,希望得到公正的调解。
居委会干部第一次开展调解时,当事人情绪激动,整个调解过程充斥着讽刺和谩骂,调解员的话语也多次被无理中断,最终不欢而散。调解员并未因此而放弃,经过多方打听,旁敲侧击地了解争夺老四监护权的根本原因。原来,母亲去世后留下的房产产权人为老四及老三的儿子、儿媳,老大与老三争夺监护权的“醉翁之意”在于房产产权。掌握纠纷内因后,调解员一次次上门走访,与兄妹们沟通谈心,说服当事人再次接受调解。
第二次调解,在“老娘舅”调解员的主持下,在理性和谈氛围中进行。当事人双方各自阐述了要求担任老四监护人的理由:老大认为,母亲去世后自己在兄妹中排行第一,最有发言权,理应成为老四的监护人;而老三认为,自己对老四照顾最多,最合适担任老四的监护人。老二明确表示不发表意见,老五、老六则支持由老三担任监护人。
在获悉兄妹们的想法后,调解员通过走访了解到,平时对老四照顾比较多的确实是老三,母亲在世时,老三的儿子也经常帮忙照顾老四。种种调查结果均证实,老三对老四的付出及关爱程度多于老大。
法律亲情感召化解恩怨
调解员再次约见了兄妹们,向他们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款:“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因此,居委会有权根据兄妹们的个人身体情况、实际生活情况、个人对家庭的付出,以及对老四的关爱程度来指定监护人,居委会将实事求是,不偏袒任何一方,如果对此决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法院,争吵并不能解决问题。”
在阐释法律条文的同时,调解员将走访调查的结果告知当事人,希望兄妹间讲亲情、懂感恩,多换位思考对方的好。“老三对老四的付出大家有目共睹,如果真的换成是你,你能像这样尽心尽力地照顾好老四吗?”调解员向老大指出,作为老四的监护人,并不等于拥有了房屋的产权,法律规定该房屋的产权依然属于老四,作为监护人不得侵占、损害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责任远远大于利益。听了调解员的话后,老大陷入了沉思。
另一方面,调解员向老三指出,监护人一旦确定后,不得自行变更,要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对此,老三作出了承诺,并主动提出,愿意就房产问题给予其他兄弟姐妹适当的经济补偿。
经过多次协商,居委会最终指定,由老三担任老四的监护人,兄妹们对此结果均表示认可。一场历时三个多月的争夺监护人风波,就此顺利平息。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马浩方在解释精神病人监护权时表示,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首先是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欠缺,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其次是防止被监护人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和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老大和老三想通过争夺老四的监护权,从而在房产的处分上获得更有利的地位。这样的想法本身是错误的,如果实际操作中,居委会未经详细调查,简单指定由老大或老三作为老四的监护人,不服的一方很可能继续通过法律途径争夺监护权,势必影响家庭的和谐稳定。
法律无情,亲情无价。马浩方指出,这起调解案例中,调解员把握了监护制度的核心,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讲解,让他们认识到监护权具有法律赋予的责任;同时,从亲情角度出发因势利导,使不合适担任监护人的一方自动放弃纷争,并说服监护人保证公平处理各方关注的房产问题,避免了家庭内部出现裂痕,平息了一场可能大动干戈的亲情大战,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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