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江苏省徐州市吴越人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当地小有名气,公司总经理崔某到上海出差时意外发现,上海吴越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餐具以及餐巾纸,也使用了“吴越人家”注册商标。于是,“徐州吴越人家”要求“上海吴越人家”停止侵权行为。
因双方协商未果,“徐州吴越人家”诉至区法院,要求“上海吴越人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日前,区法院认定判决,驳回了“徐州吴越人家”的诉讼请求。
两地分别使用“吴越人家”
2000年11月,“徐州吴越人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吴越人家”文字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备办宴席、咖啡厅、餐厅、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茶馆。
“吴越人家”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成为徐州市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曾多次被评为“徐州市知名商标”,其招牌菜“干煸鲫鱼”被中国烹饪协会认定为“中国名菜”,“铁板鱿鱼面”被评为“中国东西部风情名小吃”。
“徐州吴越人家”认为,“上海吴越人家”未经许可,在上海先后开设了15家餐馆,使用了注册商标“吴越人家”,侵害了自己公司注册商标“吴越人家”的专用权。
“上海吴越人家”一开始的企业名称为鑫辰食府,1995年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吴越人家面馆,开始使用“吴越人家”字号,并使用至今。而说起这个字号,还源于原法定代表人吴越人的名字和其家世。
吴越人的父亲为苏州东山人氏,娶了浙江女子为妻,生下儿子便取名吴越人,意思是“吴越二地的后代”。吴越人经过多年思考,毅然决定创办一个具有吴越风情的面馆,便挥毫泼墨,写下了店铺招牌:吴越人家。
“上海吴越人家”认为,公司使用“吴越人家”企业字号在先,在“徐州吴越人家”注册“吴越人家”商标之前,“上海吴越人家”已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并且“徐州吴越人家”的商标在上海地区没有任何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上海吴越人家”认为,并未侵犯“徐州吴越人家”的商标权,不同意“徐州吴越人家”的诉讼请求。
究竟谁有权使用“吴越人家”?
面对“徐州吴越人家”和“上海吴越人家”之争,区法院对案情进行了细致梳理,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剖析。法院认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在处理本案所涉冲突时,应当从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对“上海吴越人家”的行为进行考量。
“上海吴越人家”使用“吴越人家”字号,缘于其原法定代表人吴越人的名字和家世,其中蕴含了地域、人文和历史渊源,且其取得企业名称的时间远远早于“徐州吴越人家”的商标注册时间,不存在仿冒“徐州吴越人家”注册商标的可能。
“上海吴越人家”合法取得企业名称后,便开始在其经营门店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餐具以及餐巾纸上统一使用“吴越人家”字号,通过其持续经营和相关媒体的长期宣传,“吴越人家”的字号已经成为“上海吴越人家”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主要标志。“上海吴越人家”善意突出使用自己的字号,不具有搭“徐州吴越人家”注册商标便车的主观恶意。
“徐州吴越人家”注册“吴越人家”商标后,虽然通过其经营,在江苏省徐州市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该公司在上海没有开设过门店,也没有在上海区域使用过“吴越人家”商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有相关公众对“徐州吴越人家”和“上海吴越人家”提供的服务产生了混淆或误认。
法院认定,“上海吴越人家”的行为不构成对“徐州吴越人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驳回了“徐州吴越人家”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也在判决中明确,随着“徐州吴越人家”的经营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公众对两家“吴越人家”产生误认的可能,今后,“上海吴越人家”应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以便相关公众能够正确区分“吴越人家”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