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提出,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党工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加大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权重,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任职考察以及其他考核考察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体系。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规定》提出,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规定》对各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还提出了签约承诺、述职履职、情况通报、工作考核等4项保障制度以及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约谈警示、“一票否决”等3项约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