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五角场·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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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创新
——兼论德国人格法视角中的创新

    ■卢鹏文

    在法学上,通常把创新归功于专利法上的利益激励——当然是有道理的;或者归功于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即公民在表达和出版、艺术和科学、科研和教学上的宪法自由——当然也是有道理的;但是,若说创新的根源,则当归诸人的个性或人格。创新无非是人格的充分展开。约翰·密尔说,“像一棵树,需要按照那使它成为活东西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和发展起来。”这一比喻,可谓人格与创新关系的第一原理——创新,就像人格种子结出的果实,就像个性之根开出的花朵。古人云:才者末也,德者本也,亦此之谓也。一何谓人格?“人格”一词,通常指人的德性。第一,相对于一块石头或一台机器这样的物体而言,人是有感觉、有感情的,并且他的感情是自由的,他可以成为奔放不羁的音乐家、舞蹈家或诗人。第二,相对于一头黑猩猩或一只丹顶鹤之类的动物而言,人是自觉的,他有理性、有信仰,他的思想是自由的,他可以成为一位道德家去构建理想的社会,可以成为一位科学家去发现自然的奥妙,也可以成为心理学家去反观自己的内心。虽然某些动物也有合作或建构的本能,但那完全是不同的,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指出的,蚂蚁和蜜蜂不能创作伟大的艺术,不能做出科学的发现,也不会创立宣扬所有蚂蚁都是姐妹的宗教。发明创造是人的“专利”,只有人能够将自己的情感和理想灌注于对象,从而塑造对象或赋予其意义。第三,与奴隶不同,他不依附于任何人,他独立自主、敢想敢干,他的行动是自由的,就像杜甫所赞的那匹马——“所向无空阔……万里可横行”——他自己就是自己的主人。第四,相对于他人而言,他是唯一的、有个性的,他有发展自己个性的自由。正是基于这种个性的独立和自由,我们才必须并且也能够提升自己,好好地展现属于自己的一生,这就指向了德性。所以,第五,相对于品格平庸者而言,他是高尚的、“为他”的,他在社会关系中实现自我,就像郭明义所说的,“帮助别人,快乐自己”,他有奉献的自由。可见,一个健全的人格,包括情感、良知、行动、个性、德性诸要素,就像滚雪球一样,它们逐层包裹叠加起来,最后以德性或心灵的自由呈现出来。

    法律能够服务于创新的,最根本的,就是对这种源自个性或心灵自由的人格的培养和保护。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说:“法服务于道德,但服务的方式并非执行道德的诫命,而是保障内在于所有个人意志中的道德力量的自由展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通过将个性人格转化为法律人格,从而成为创新的根本保障。黑格尔也说:“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式的法的概念……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二何谓创新?从效果上说,创新是一种突破,突破旧思想、旧制度、旧方法、旧技术、旧形式、旧形象,创造出相应的新成果、新作品;简单的重复,就像希绪弗斯不断搬上又滚下的石头一样,是对创新的否定。

    从本源上说,创新是主体对外在事物的生动反应,是个性之源流出的清澈甘泉,是人的自我存在、自我价值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创作,只要有独立的人格注入其中,它就是独一无二的,也就是一种创新。即便是纯粹的欣赏活动,都可以是一种创新。用美国哲学家杜威的话说,只要他诗意地阅读一首诗,那么一首新诗就被他创造出来了——“在每个个人运用他的个性时,他都具有一种观察和感觉的方式,这种方式在与旧材料发生相互作用时便创造出某种新东西……”

    从这个意义上讲,诗歌、演讲、计算机程序,固然可以是创新,一局流露弈者个性的棋,同样是一种创新;音乐、歌曲,舞蹈固然可以是创新,一声婴儿响亮的啼哭或清脆的欢笑,同样是一种创新;学者的立法建议、律师的案件要旨,固然可以是创新,政府的一道法令、大学的一份《章程》,同样可以是一种创新。每个人都各有不同天分或资质,或擅长于学界、商界、官场,或擅长于立言、立功、立德,一件文字、声音、图案之类的“立言”作品,固然可以是创新,一项动议、善行、义举之类的“立德”作品,同样可以是一种创新。颜回虽无文字传世,但以孔门德行第一彪炳史册,他的德行就是他的伟大作品。

    一个人(包括法人)的作品,可以表达为具象、抽象的符号——从而成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对象;也可以表达为德行的形象——从而成为姓名权、“人格形象权”、名誉权的保护对象。一个自然人的道德形象与一个企业的商业形象,具有同样的人格属性和创造性潜质,它们都可以是“积善成德”的产物。日本企业家松下幸之助就是以人品与产品两样“作品”享誉世界的。有记者请他举出比金钱更重的三项事物,松下的回答是:“生命;名誉;人的举止风范。”三项全是人格。反过来,商业上的“傍名牌”行为,就像“假李逵”,不仅是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对知名企业或产品的良好人格形象的侵犯;同时,在另一方面,“傍名牌”行为,恰恰反映的是侵权者自己在人格、个性或创新精神上的缺失。

    创新的关键是个性在对象上的忘我灌注,是发自内心的愿望,没有爱好,没有热情,没有源自本性的倾向,是很难有所发明有所创造的。据说,阿基米德在罗马士兵闯入杀他时还专注于自己的计算,而爱因斯坦则常常梦到自己骑着一束光在宇宙飞行。

    身体活动空间上的禁锢或局限,显然会限制创造力的发挥:或限于闭门造车而不能躬行实践,或限于文献注释而不能田野考察,或限于诗性想象、逻辑思辨而不能实证实验。但只要他的个性是独立的、心灵是自由的,他就会有所创新。康德不出校门构建起了“理性批判”的大厦;弗雷泽坐在图书馆里完成了人类学的“田野考察”;周文王在监狱创作了《周易》,陀思妥耶夫斯基在牢房创作了《死屋手记》。

    思想或行为上的禁锢或禁区,自然也会限制创造力的发挥:或缺乏恢弘磅礴的气度,或缺乏精致生活的气息,但只要其个性在给定的范围内是独立的、自由的,就仍会有所创新。在有的国家,卧室的窗帘可能是单调统一的,但不乏其个性在概念天国中的发挥;学校的教材可能是单一的,但不乏其个性在生活细节上的钻研。在有的历史时期,政治思想上禁锢,那就在生活情趣上大做文章;商业航海上禁锢,那就在鱼虫古玩上花费心思。就像布克哈特说的,“政治上的软弱无力并不阻碍私生活的不同旨趣和不同表现的生气勃勃和丰富多彩。”

    但一个失去了个性或丧失了心灵自由的人,即使基于外在的诱惑、激励、强制,能够有所创新,但那也往往是因为这种外在的力量正好符合了他的内在倾向,但如果不幸——正如经常发生的那样——它未能符合甚至是正好违背了他的本性,则该项所谓的“创新”,也就很难具有高贵的品质,或者根本就不能算一项创新,就像龚自珍《病梅馆记》中的那些梅花,为符合文人画士的孤僻嗜好,个个丧失了自性和生气。创新无非是个性的充分展开,就像德国法学家费希特所说的:“你的内部实际上是什么,你的眼睛在外部就看到什么,你绝不可能看到某种别的东西。如果你有另外的看法,你就首先必须成为另外的人。”

    这样看来,创新,不仅仅是专利成果,它包括多种多样的人格对象化过程。一项创新,不仅像表面上看到的那样,是挂在物质利益“枝杈”上的果实,从根本上说,它是人格之“根”的升华。

    德国是世界上创新能力最强的国家之一。原因何在?或归之于严密的组织体系,或归之于有效的激励机制;或曰是简朴的生活方式,或曰是执着的工作乐趣。皮埃尔·迪昂强调德国人发达的数学心智——“由于他热爱劳动,由于他细致地注意微小的细节,由于他尊重纪律,德国人的意志最有利倾向于数学心智的发展”;而朱尔·米什莱则强调其思维上的诗性——“德国,只不过是童稚、诗和形而上学”。然而,撇开那些外部条件和直接原因不谈,从根本上说,其原因在人格或心灵的自由,即允许并鼓励每个人“按照那使他成为他自己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和发展”——而这正是德国人格法的精髓。独立、自由、合作、竞争的人格权利理念,构成了德国人格法的核心精神。《德国民法典》第1、21、22条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条款,以及《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的“人格尊严”条款和第2条第1款“个性自由发展”条款,构成了德国人格法的基本骨架。在人格法上,创新的主体,不仅有自然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还包括法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在人格法上,独立的权利能力和个性的自由发展,构成至高无上的信条;所有法律所能保护的自由或利益——无论是物权自由、契约自由,还是言论自由、行为自由,也无论财产利益,还是人格利益——都基于此。

    德国创新的持续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应归根于其健全而有效的人格法体系。有《德意志印象》为证曰:

    德意志饮食,简单却味道浓郁;德意志语言,精确却不乏诗意。

    德意志生活,朴素但志在高雅;德意志艺术,庄重但透射诡秘。

    德意志男子,执着常带着腼腆;德意志女子,叱咤又不失姽婳。

    德意志老夫,专注且擅场手艺;德意志老妪,质朴又喜逐新奇。

    德意志人格,自由像甘泉涌出;德意志法律,逻辑以逼近实际。

    德意志城市,闪烁若带着笑意;德意志山水,冷峻似伴着旋律。

    (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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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五角场·文苑08人格与创新 2015-08-11 2 2015年08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