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而对于此次临时增加的9月3日假期劳动者工资计发问题,人社部以通知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也就是说,9月3日执行的是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标准。
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因此,按照上海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计算,劳动者如果在9月3日当天加班,加班费应不低于185.75元,如果劳动者9月4日或5日加班无补休的,也执行同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