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五角场·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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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与牛一”
——谈卓越法律人才素养中的公正卓识

  ■卢鹏文

  卓识,即精神上的洞悉或透辟,不仅能够直达对象的本体,而且与之交融合一;这种直觉性的确念或正确情感,往往令观察、实验、归纳、演绎等方法,目瞪口呆、望尘莫及。普希金在给维亚杰姆斯基的信中说:“按照你的说法,打官司是诗之范围以外的事;我不敢苟同。法之剑锋不能达到的地方,诗之鞭心定可达到。”这种诗性的神奇力量,似乎是不可理喻的;然而,细加研究,却也并不神秘。卓识的秘诀,只在“心与牛一”而已。《东周列国志》有一则百里奚养牛的故事:楚王听说百里奚擅长养牛,就问:“伺牛有道乎?”百里奚答:“时其食,恤其力,心与牛而为一。”楚王道:“善哉,子之言!非独牛也,可通于马。”于是楚王就让他当了圉人(马夫)。后来,百里奚被秦国以五张羊皮赎归,爵为上卿,人称“五羖大夫”,其以伺牛之道治国,遂使秦穆公称霸于西戎。可见,只要能够用心用情,将自己的全副身心交付对象,就像曾国藩说的,“涵泳”其中——“如春雨之润花,如清渠之溉稻;如鱼之游水,如人之濯足”,最后达到主体与对象的交融,就可能洞悉对象的本体,犹如一双火眼金睛。

  卓识,并非艺术家、哲学家、科学家、法学家的专利,普通人也有卓识。“语感”就是一种语言上的卓识。一个外国人,即使能说很流利的汉语,没有任何语法错误,我们仍能毫不费力地听出他异样的口音;反过来,一个说自己母语的人,即使他没有学过语法规则,照样能将一段文字中有意留出的空格填写正确。这种“语感”,一点儿都不神秘,只是由于母语伴随我们一起长大,与我们的思维、情感等精神要素一起生长,最后交融合一的缘故。而这种“语感”,由于它与精神是连结在一起的,从而也就同时成为普通人在思维或情感上的精神卓识,这是一种凝结在语言中的民族或文化精神上的直觉。我们阅读贾平凹的作品,若能用陕西甚至商洛的方言,可能读出不同的东西;阅读《水浒》,史进、鲁达、林冲分别操着陕西、甘肃、河南不同的口音,也可能别具意味。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费希特就特别强调语言的纯正性,他说:“德意志人说的是一种最初的由天然力量迸发出来的时候起就一直活生生的语言……”“在具有活生生的语言的民族那里,精神文化影响着生命;在不具有这种语言的民族那里,精神文化和生命则各行其道,互不相干。”因此,语言卓识,也是普通人精神上的卓识,是其精神活力上最纯净最宝贵的甘露。排除语言上的个别天才不说,他的“语感”能在两种以上的语言体系之间自由穿行,对于大多数人来讲,语言上的卓识,无非是他长期沉浸在母语(包括方言)之中,最后达到“心与言而为一”的结果。

  同样,艺术家的卓识,源自他与创作对象的交融合一。阿·托尔斯泰说:写小说意味着要同笔下的人物共同生活,“这些人物开始成为活生生的人。他们过着独立的生活,甚至还常常牵着创作者本人——走。……这是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我在写作最紧张的时候,自己也不知道人物五分钟之后会讲些什么,我怀着惊讶的心情注视着他们。”可见,艺术家有一种奇妙的本领,他能充当各种不同性格、身份、命运的人物的“代言人”,就像一个能够通灵的人能够说出不同灵魂应该说的话、做出不同灵魂应该的动作和表情。在《红楼梦》中,曹雪芹似乎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做过什么诗,但他却让林黛玉、薛宝钗、王熙凤等人物各从不同的地位出发做出了不同风格的诗;林黛玉的“寒塘渡鹤影”,薛宝钗的“好风凭借力”,王熙凤的“一夜北风紧”,各具不同风情、个性和水平。这是艺术家的卓识,他能自由地出入他所创造的任何形象的内心,无论这一形象是一个人,还是一棵树、一朵云、一所房子……什么都行;无论作家、画家、雕塑家、建筑家甚至音乐家,当他的作品作为一个独立的精神实体开始发言的时候,艺术家便具有了这种上帝般的卓识,他一口说出了两种以上的独立声音。从这个意义上说,艺术家的卓识,是其长期沉醉于自己创作的形象之中,最后达到“心与象而为一”的结果。

  以此类推,哲学家、科学家、法学家的卓识,也往往源自主体与各自对象的浸泡和交融。哲学家的对象,主要是“道”(道理或原理)。朱熹曾提出所谓“内观”之法:“入道之门,是将自家身体入那道理中,渐渐相亲,久之与己为一。而今人道理在这里,自家身在外面,全不曾相干涉。”帕斯卡也说:“我们认识真理,不仅仅借助理性,而且也借助内心;因此,正是通过后一类认识,我们才知道第一原理。”在帕斯卡看来,第一原理或公理,是无法证明的,只能借助内心的卓识。这是“心与道而为一”。科学家的对象,主要是“物”,冯友兰曾介绍柏格森的方法论说:“有两种甚深的法子,可以知物:第一种是我们围绕在物的外面,第二种是我们钻到那物里头。”而第二种方法,即是“一种智识的同情,由此同情,我们把自己放在物的里面,以求与那物的结合……”据说爱因斯坦就曾梦见自己骑着一束光在宇宙飞行。这是“心与物而为一”。法学家的对象,主要是“法”;对于“法”,黑格尔曾指出三条研究的道路:第一,是信赖常识、“穿着家常便服走过”的道路。这是普通人的法律观察,其中会显出普通人的法律卓识。第二,是概念的“劳作”,以此获取法学普遍知识的道路。这是法的形上学的研究,其中会有法学理论家的卓识。第三,是为了追求深刻的创见,满怀永恒高尚的情感,“穿着法座的道袍阔步”走过的道路。这是法律实践家的道路,所谓“公正卓识”,主要即生于此。

  与理论家相比,法律家的卓识,显然要复杂一些:它的对象,不仅是“法”这一相对固定的东西,更为重要的,它还包括“公正”这一无形无迹的对象;他不仅要使自己的思想“涵泳”于“法律”之中,还要将自己的行为“涵泳”于“公正”之中,用“法律”浇灌胸腹,用“公正”磨练行止,于洒扫庭除之中、于接人待物之际,日积月累,涤荡去日常的偏颇,磨砺出高尚的眼锋。这不仅是“心与法而为一”,更是“心与公正而为一”。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对法学院的学生说:“正是听从于你们自己心灵的召唤,你们不仅成为专业上的大师,还把你们的专业同天地万物沟通相连,去聆听苍穹的回响,窥测杳渺的幽光,捕捉万物法则的隐晦牵连。”这是法学和一切学科所共享的源于“心与牛一”所带来的贯通或通达。哲学家可能会说,为了弄懂一件事,你必须懂得一切;而法律家则说,为了实现一件公正,你必须体察全部。的确,公正卓识,往往不是一项单一的“心与牛一”,而是一系列“投入”和“换位”的综合效果。

  拿法官来说,当他面对一个案件,他可能会作为一个普通民众而显出其中的大众直觉来。也可能会作为一名哲学家、科学家、法学家深入钻研对象而得出案件的不同结论来。还可能像一位通灵的艺术家那样,让“心”在不同的“牛”之间穿越,让不同的角色发出不同的声音来。而在这种情况下,他又是如何得出他的“公正卓识”,如何实施他的“牛一之心”的呢?我们不妨来观察一下,其心灵可能跳过的一曲曼妙舞步:首先,他会想象自己是争端当事人,这是设身处地、感同身受的同情之心;第二,他会想象自己是案件的旁观者、研究者,这是冷眼分析的客观之心;第三,他会想象自己是两造纠纷的中立者(众目睽睽,千夫所指,如芒刺在身,焉能不持中立),这是公正无私的责任之心;第四,他会想象自己是大众德行上的典范或楷模,这是即便独处幽室也犹如坐在高高法台的慎独之心;第五,最重要也是统帅性的,他会想象自己是崇高正义的“代言人”,这是无所畏惧、势不可挡的是非之心、公正之心。法律家的这种“通达”,与艺术家非常相似,鲁迅先生曾提到陀思妥耶夫斯基的一项伟大本领,他竟能同时作为罪犯和拷问官“他把小说中的男男女女,放在万难忍受的境遇里,来试炼它们,不但剥夺了表面的清白,拷问出藏在底下的罪恶,而且还要拷问出藏在那罪恶之下的真正的洁白来。而且还不肯爽利地处死,竭力要放它们活得长久。而这陀思妥夫斯基,则仿佛就在和罪人一同苦恼,和拷问官一同高兴似的。”鲁迅先生还说:“凡是人的灵魂的伟大的审问者,同时也一定是伟大的犯人。审问者在堂上举劾着他的恶,犯人在阶下陈述他自己的善;审问者在灵魂中揭发污秽,犯人在所揭发的污秽中阐明那埋藏的光耀。”法官的这种类似诗人的想象力即心灵的投入、换位、跳跃、腾挪的本领,即一系列“心与牛一”的过程,无疑是极有价值的,它有益于法官在更加广阔和更加深邃地体察中去权衡公正,逐渐地积累起他的公正卓识。然而,公正卓识,并非法官特有的卓识,它应是一项通用的卓识,在任何评判或批评的领域,都需要这种“法官”、需要这种“公正的卓识”:老师“打分”是学生的“法官”,学生“评课”又是老师“法官”;文学家是世风世情的“法官”,批评家又是作家画家的“法官”……无人不可以是“法官”。鲁迅先生曾提到一种现象“评是非时,我总觉得我的熟人对;读作品,是异己者的手腕大概不高明。在我的心里似乎是没有所谓‘公平’,在别人里我也没有看见过,然而还疑心什么地方也许有,因此就不敢做那两样东西了:法官,批评家。”鲁迅先生的担心,即便放在今天也不是没有道理,然而法律教育,却正是要培养鲁迅先生“疑心什么地方也许会有”的公正的“法官”。培根曾说,历史使人明智,诗歌使人灵秀……;但他似乎忘了说法律。学习法律,最重要的绝不是狭隘所理解的阅读法律、记忆法律,也不仅是为了“遵律”“守律”,更不是为了培养学生“惟条例”“惟上命”的形式感、效忠感,而是为了公正,为了通过“心与牛一”——获得公正的卓识。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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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五角场·文苑08“心与牛一” 2015-12-01 2 2015年12月0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