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未掌握任何联络方式的情况下,一名自称债主的女子丁某突然闯入陌生人家中“讨债”,并被屋主视为小偷当场抓获。庭审中,丁某辩称 “只站在门槛上2秒钟”,不构成非法侵入。但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去年夏天,被告人丁某至本区大连路附近一小区,非法进入10号楼某室,被外出回来的房主徐女士当场发现并抓获。
据被害人徐女士陈述,案发当天13时45分,徐女士锁好家门后外出。15时30分,徐女士回家时看见大门敞开45度,于是赶紧进屋查看,在屋内发现一对陌生男女。徐女士意识到:这两人可能是小偷。于是询问他们“怎么会在我家里”。女子回答找错人了后便准备离开。徐女士赶紧拉住他们,可还是让陌生男子逃走了,徐女士就拉住陌生女子,下楼后在小区保安的帮助下报了警。
证人张先生系该小区保安。据他陈述,案发当日下午3点多,住户徐女士带着丁某下楼,说这个女子刚才到其家里去了,怀疑是入室盗窃,丁某则说自己是讨债走错了门。张先生质问丁某:“走错门怎么能进入房间?”而丁某无言以对,张先生随即拨打“110”报警。
庭审现场,被告人丁某辩称,王某到其浦东居住地打牌期间,向其借款3000元,其为讨债,在丢失欠债人王某联络信息的情况下,打车找到徐女士居住的这个小区。她沿楼梯走上10号楼,看到本案被害人家房门开着,便踩在门槛上推门叫人,但未进入室内。丁某的辩护人辩称,丁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没有任何非法侵入住宅的动机;丁某找人讨债走错门,进入室内仅2秒钟,也就是脚跨进去就出来的时间,与现场勘验笔录中提取到其留在门口的脚印吻合,且是在房门开着的情况下推门叫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丁某与王某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目前存疑,且在无王某联络信息的情况下,一层层爬楼梯直接到二十几层的被害人家中找人的行为与常理不合;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丁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法院认为,本案相关证人证言已形成证据链,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公民住宅安全不受侵犯,法院依法作出判处丁某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