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执法检查中,共抽查各类消毒剂、抗抑菌产品、卫生产品14件,重点检查在售消毒用品的索证情况(包括产品生产企业持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第一、二类消毒产品持有符合要求《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以及经营单位的消毒产品验收登记、出入库记录等情况。
检查发现,大多数经营单位的消毒产品索证均由总部统一负责管理,相关资料留存在总部。检查中,监督员提醒各经营单位加强对健康相关产品的进货管理,建议各经营单位及时向总部索要消毒产品相关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存于店内,确保消毒产品相关证件的有效性。
下阶段,杨浦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将继续开展涉水产品、消毒产品2018年度的监督检查,保障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有什么处理措施?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