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民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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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劳务期间受伤,责任如何分担?

  ■记者 周琳

  本报讯没有取得资质的装修施工队,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责任应该由施工队负责人、定作人、雇员本人承担,还是由各方根据责任轻重共同承担?一起特殊的装修意外伤害事故,给无资质装修雇主、定作人和雇员,敲响了警钟。

  来沪打工的范师傅是A装修施工队的泥瓦工,陈某是A装修施工队的包工头,该施工队虽一直对外承接简单的装潢工程,但没有取得过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装修资质。

  2012年5月,李女士明知陈某的A装修施工队没有装修资质,但仍将自己的商品房交给陈某负责室内装潢。当范师傅准备按施工要求为卫生间窗户部分砌砖墙时,由于需要站到窗外的防盗窗上施工,此时范师傅发现防盗窗已年久失修,不具备安全施工的条件。范师傅立即电话联系陈某告知该情况,却被陈某要求继续施工,最终发生了意外:范师傅不幸连同防盗窗一起从四米高处跌落。

  事发后,范师傅立即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神经损伤、椎体骨折。范师傅认为,作为雇主的陈某应当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而作为定作人的李女士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李女士及范师傅在本案中均有过错,酌情确定由陈某对范师傅的经济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李女士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范师傅的实际损失,法院判决陈某向范师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20余万元,李女士赔偿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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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民生·社会07雇员劳务期间受伤,责任如何分担? 2014-01-21 2 2014年01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