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这一条规定主要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很难举证,往往形成维权困局。新《消法》总结我国实际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