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民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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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消法》亮点四
特定商品举证责任倒置
杨浦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这一条规定主要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很难举证,往往形成维权困局。新《消法》总结我国实际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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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民生·社会07特定商品举证责任倒置 2014-01-21 2 2014年01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