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物理学家尼尔斯·玻尔生于1885年10月7日——距今整整130周年;他与普朗克、爱因斯坦、薛定谔、海森堡等科学家共同开创的量子物理学,不仅广泛影响了人们的生 活,还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维。不必列举他在科学上的伟大成就,它们早就彪炳史册了;就玻尔自己而言其最得意的,恐怕非“互补”原理莫属了;玻尔甚至将其刻在了自己的族徽上。 所谓“互补”,玻尔说:就是“一些经典概念的任何确定应用,将排除另一些经典概念的同时应用,而这另一些经典概念在另一种条件下却是阐明现象所同样不可缺少的。”用那句刻在玻尔族徽上的话就是——“互斥但互补”。
所谓“互补”原理,原本是从量子事件即“波粒二象性”的解释开始的。玻尔说:“不可能将在不同实验装置下观察到的现象结合成一个单一的经典图景,这种不可能性就意味着,这些表观上矛盾的现象必须被认为是互补的;互补的意义是,将这些现象汇总起来,它们就将关于原子客体的一切明确定义的知识包罗罄尽了。”以此来看,互补原理的精髓,主要是两个“整体论”:第一是“观察”的“整体论”,即:一方面,“事实”在被观察之前,是纠缠在一起的不可分离的混沌整体;而另一方面,“观察者”与“被观察的事实”之间是不可分离且相互影响的。第二是“汇总”的“整体论”,即:不同的观察结果可能是互斥的但同时又是互补的,这就需要用一种整体的直观,去将它们“汇总”起来。这种“整体论”,不仅适用于量子物理学,还被玻尔成功地应用到生物学、心理学、人类学、伦理学甚至法学的领域。就法学而言,玻尔说:“……在可以明确地应用被公认了的司法条款的那种情况下,是没有自由地表现仁慈的余地的。但是,正如著名的希腊悲剧家们所特别强调的那样,同样清楚的是,恻隐之心是可以使每一个人和任何简明表述的正义概念发生冲突的。我们在这里面临着……一些互补关系”;他还借用东方色彩的整体论话语说:“在生存大戏剧中,我们自己既是演员又是观众。”在这里,玻尔提到两个基本的“互斥但互补”关系:一是“公认的司法条款”与“仁慈”之间的;二是“简明表述的正义概念”与“恻隐”之间的。前者是法律规定与法律情感之间的关系,后者则是正义概念与正义情感之间的关系。以量子物理学所启示的整体论来看,一方面,法与事实是不可分割并相互作用的;而另一方面,法与正义也存在某种“互斥但互补”的关系。
英国法学家哈特曾提到一个“秃头”难题,他说:“一个男士,其头亮而光,他显然属于秃头之列;另一个头发蓬乱,则他显然不是秃头;但问题在于第三个人只是在头顶的周围有些稀稀落落的头发,如果他是否算秃头被认为是重要的或者任何实际结果取决于此的话,这个问题就可能被无期限地争论下去。”的确,事实与法,有时是很难割裂的。纯粹的事实本身,固然是能够提供一些规则——即所谓“事理”的;然而,一旦进入赞扬或指责的场合,情况就复杂了,这时人们采取的往往是某种“反思平衡策略”——即用他们所希望得到的结论去反观其所面对的事实。实验哲学家约书亚·诺布做过一个有趣的对比实验:在“赞扬”的语境下,一个公司在追求某项利益的同时也改善了环境。公司总裁知道决策的这一“副作用”,但他说:“我才不管什么改善环境,我要的是利润!”他因此批准了这一决策。问:总裁对改善环境是有意的吗?统计结果显示:有23%的受访者认为总裁有意要改善环境。但在“指责”的语境下,一个公司在追求某项利益的同时却危害了环境。公司总裁同样知道决策的这一“副作用”,但他说:“我才不管什么危害环境,我要的是利润!”他因此批准了这一决策。问:总裁对危害环境是有意的吗?统计结果显示:高达82%的受访者认为总裁有意要危害环境。对于这一奇妙的心理反差,约书亚·诺布解释说:“当他们遇到一个类似总裁危害环境的案例时,他们默会的能力可能会说出这样一个结论:‘这个行为是无意的。’但是这时他们可能会想:‘等等!这个行动者很明显要为他的行为受到责备,而行动者只有在做出意向性行动的情况下才是要受到责备的。因此无论如何这个行为必须是有意的。’”关于法学上的这一“反思平衡策略”,美国大法官卡多佐在其《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是这样表述的:审判活动最重要的是对事实的认识,司法过程不是先有法律,后有判决,恰恰相反,是先有对事实的认识,然后产生对其性质的判断和解决此纠纷方法的决策,即找到该案件的法律。所以说,是“先有判决,后有法律”。
用韩愈《杂说》里的话说:“异哉!其所凭依,乃其所自为也!”然而,在法学上,事实的描述与其评价,确实是扭结在一起的。一件纠纷或争议,以“经典物理学”来看,其性质事先就是确定的;而以“量子物理学”来看,其性质事先是不确定的,只有在一个具体的观测“装置”下即打上观察者的“目光”后,它才能确定下来。换句话说,面对于一件纠纷或争议,一方面,事实本身可能会呈现出一些“法”来:“物理”或“事理”; 而另一方面,在特定的观念或情感的照射下,该事实也会变幻出另一些“法”来:“义理”或“法理”。就像那只装有“薛定谔之猫”的暗箱一样,在打开的瞬间,法和事实一起揭晓:事实在法中获得其结构和灵魂,而法在事实中获得了血肉和活力。正是在这种互相调整的微妙过程中、在这种彼此将对方置于支持地位的互动关系中,事实和法共同获得了精神和形体。
以那起著名的“奔马踏犬”事件为例。沈括看见就说:“适有奔马践死一犬。”显然,沈括所重点关注的是“奔马”与“犬死”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的“法”主要是“事理”。穆修看见则说:“马逸,有犬死于其下。”穆修的眼中,重要的似乎不是因果关系而是一个责任细节——“逸”,即脱缰;“奔马”只是客观的“奔”而已,而“逸马”则是个有失管控的问题;虽一字之差,所涉“法理”“义理”却全然不同。而那位无名的同僚看见则说:“有犬卧通衢,逸马蹄而毙之”。他所看到的,显然要更丰富一些:不仅有因果关系和“逸”,还有另外两个关键情节:通衢和马蹄。“犬卧通衢”,虽仍是客观描述但已是鲜明的评价了—— “通衢”岂是“犬卧”之地!同样,“蹄而毙之”,虽是冷静的陈述但却饱含着情感——具体的镜头总是比抽象的概括更能动人。应该说,无论就文学还是法学而言,“有犬卧通衢,逸马蹄而毙之”一句的表述,都更为出彩;在那位同僚的整体性直观中,事实与法同时呈现出来。
面对38元一只的天价虾,或许法律并未赋予公安机关相应的处罚或裁决的权力,然而,包括公安人员在内的任何一位具有“恻隐之心”的人,都能够立刻判断其中的是与非;面对为了保命而不惜走私药物的病人,虽然其行为触犯了法律甚至刑法,但任何一位具有“仁慈之心”法官,也应能够判断其中的罪与罚。在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提出一个著名的“二元相对主义”公式:法律具有优先的地位,即便它在内容上是不正义或不合目的的;然而,当法律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达到了一个令人难以容忍的程度时,作为“不正当法”的法律,就必须向正义让位。而那种“令人难以容忍的”感觉,就是玻尔所谓的“仁慈”或“恻隐”,也就是耶林法学中的“正确情感”。用耶林话说:“法学就是在法律事物中的科学意识。”在这种“科学意识”中,既有理性也有情感。若加分析,其结构当是一个浑融的整体:一是“概念”或“逻辑”的演绎;二是“利益”或“目的”的考量;三是作为人类伦理生活终极表述的“法感”,它包涵良知、特别是法学上那种专业性直觉。用荀子的话说:“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正是在这种整体性直观中,“概念”与“利益”或“逻辑”与“目的”,它们各得其所,又相互交融。黑格尔在其《哲学史讲演录》中提到一段有趣的对话:有人不怀好意地问梅内德谟:“梅内德谟,你是否已经停止殴打你的父亲了?”梅内德谟识破了其中的二难陷阱,他谨慎地回答:”“我既没有停止,也没有打他。” 这显然是一种分别应对的逻辑策略,而直观的整体应对则是:“我从未打过他!”一口回答两个“互斥”的问题。
玻尔曾说:“从我们现在的观点看来,与其把物理学看成关于a priori(先验地)给出的某些事物的研究,倒不如把它看成整理并探索人类经验的一些方法的发展。”我们同样可以说,与其把法学看成是关于预先给定的法律以及先验地存在着的法律事物的研究,倒不如把法学看作是整理并探索社会秩序和正义的经验或方法,而这些经验或方法,无论是客观的描述还是主观的判断,逻辑的运算还是诗性的想象、概念的演绎还是利益的比较,文字的概括还是图像的显现,语言的表达的还是行动上的示范,虽然它们彼此可能是“互斥”的,但同时却又是“互补”的。——或名之曰“量子物理学的法学”。
以此纪念玻尔诞辰130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