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民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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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一脚踩两船”
经纪公司诉求解约索赔

  ■记者 杨晓梅   通讯员 周夏雨

  本报讯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日渐火热,各种直播平台层出不穷,网红主播也在年轻人的世界中大受追捧,但网红主播作为一种新兴“职业”一直饱受社会争议,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和社会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日前,杨浦区法院审结的首起因网络直播而引起的其他合同纠纷案件,就是因为网红游戏女主播在多个直播平台露脸,被签约经纪公司告上法庭,就其多头签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琳娜是一位95后网络游戏女主播,自2016年开始在某知名平台的专属频道直播并解说游戏。2016年3月,爱悠公司找到琳娜,经过洽谈签订《主播经纪协议》,双方约定:琳娜作为爱悠公司全世界范围内独家签约的游戏解说员,由公司负责其主播项目的经纪事宜,并独家享有琳娜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

  合同签订后,爱悠公司向被告支付了高达5万元的签约费。双方约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琳娜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公司之外的第三方直播平台、频道及视频业务相竞争的网络平台、频道,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

  之后,琳娜一直私自在平台其他房间内进行游戏解说直播,但该频道不属于爱悠公司所有。

  法庭上,琳娜承认了其多头签约的行为,并表示确实未在爱悠公司指定的平台房间号内进行直播,但是起初是爱悠公司意图挖角,故意与其签订涉案协议。琳娜表示:网络直播行业没有规范的准入机制,大部分主播都是身兼数个平台的直播工作,而且直播平台和经纪公司的签约并不规范,收入和前景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这样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琳娜还称,直播收益也有刷票和自身后台运营的投入,现同意解除和爱悠公司签订的协议,但希望法院在判决时适当调整违约金。

  经审理,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经纪公司和主播间签订的合约自判决之日起解除,主播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签约费、赔偿违约金及诉讼的律师费、公证费等。

  在网络日趋发达的当今,愈演愈烈的网络直播无序竞争问题也在持续发酵,对此,法院建议,一方面应全面落实《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加强主播实名制、失信黑名单、内容预审查、举报机制等方面的网络直播管理;一方面对妨害公共安全、妨碍社会管理、侵犯人身及财产权利的涉事主播、直播平台或者经纪公司,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形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此外,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通过提示常见争议条款、违约责任承担等方式,提升各方缔约履约能力。(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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