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共检查了杨浦区住宿场所15户,包括星级以上酒店,连锁型旅店及普通旅店,重点检查了人流量大、消费者较集中的连锁经营及三星级以上的住宿场所。检查结果显示,上述住宿场所能够提供有效的《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按规定公示。检查中也发现个别住宿场所顾客用品用具保洁存放设施不符合要求;个别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未按规定公示公共卫生检测结果。
杨浦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环境卫生科的卫生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并要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做到证照是否齐全并亮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上墙及按照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进行检测并公开群众监督电话。依法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此外,卫生监督员还向住宿场所管理者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在此要特别提醒公共场所经营者,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8号令中的最新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