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消费者马先生到区消保委投诉,反映去年7月份购买某品牌燃气热水器,今年6月份发生了故障,维修人员上门服务后向消费者收取了220元修理费。事后,马先生听别人说在保修期内不应收费,于是向该维修部要求退款,一直拖延未予解决。
接消费者投诉后,区消保委马上与该特约维修部取得联系,询问相关情况。维修部徐经理称,该消费者已向该部反映过此事,当时收取费用是由于消费者没能提供购物发票,他们正在处理,已安排人员前往消费者处进行核实,如果确实是在保修期内,维修部门将把钱款退还给马先生。当天下午,消费者来电告知已收到退款220元。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换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三包有限期内的产品“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该维修部起初收取费用的做法显然与此规定不符。区消保委表示,商家或维修部门不能因为消费者对“三包”规定不熟悉,而抱着侥幸心理“忽悠”消费者掏腰包,合理收费是一个企业诚信经营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