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0年,杨浦获全国首批“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殊荣,杨浦的转型,既是对“三区融合、联动发展”核心理念的实践证明,也是“以质取胜、标准引领、名牌塑造”三大战略实施工程的体现。2012年,《杨浦区推进标准化战略奖励实施办法》出台。2013年,上海杨浦科技创业中心有限公司获2012年度上海市质量金奖(组织)、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总经理获2012年度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荣誉称号。《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的修订,将进一步撬动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
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能力的骨干产业,打造品牌杨浦,知识杨浦。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杨浦区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的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奖励办法的实施。区商务委、工商杨浦分局、税务杨浦分局、区财政局、区质监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
第二章 申请范围和项目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组织(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税收管辖地在本区的各类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度,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品牌荣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上海市著名商标)和政府质量奖(国家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及个人,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标准
第五条 鼓励组织(个人)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认定的组织(个人)按照以下方式和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组织,给与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的组织,给与奖励15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与奖励30万元,个人给与奖励3万元;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与奖励15万元,个人给与奖励2万元。
(三)对获得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组织,给与奖励15万元。
第六条 对多项和多次获得品牌荣誉的组织,按照以下规定奖励:
(一)对同一组织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市级、国家级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同一组织获得市级认定奖励后,再获高一级认定的,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
(三)对同一组织不同项目分别被几个职能部门认定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所获得最高荣誉的奖励金额。
第七条 对多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奖励:
(一)对同一组织(个人)多次获得政府质量奖荣誉或分别获得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对同一组织(个人)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后,再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
第八条 同一家组织(个人)分别获得品牌荣誉和政府质量奖的,按各自奖励标准分别予以奖励。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向认定项目对口部门提出申请。
区工商分局: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
区质量技监局:政府质量奖(国家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上海市名牌、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
(二)职能部门将符合奖励标准的组织(个人)汇总至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确认和评审。
(三)经确认和评审通过的,由区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组织(个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经预审未被受理的,文件、证书原件及时退还。
第十条 申报和确认的期限
符合第五条要求的组织(个人)自获得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对口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不予奖励行为
(一)组织三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实施的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组织(个人),必须提供真实、可靠可查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经查实属虚假性质的,取消该组织(个人)获得奖励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杨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试行)即时废止。
杨浦区推进标准化战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杨浦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发挥标准化工作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快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提升产业能级的重要作用,推动本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等具有优势的产业和重点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上海市标准化发展工作纲要(2007—2020年)》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上海市杨浦区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分管区长为召集人,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食药监分局、区质监局等职能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质监局。
第二章 申请范围和项目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税收属地征管的本区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度,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 申请奖励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重要标准制订(不包括修订);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采用国际标准标志。
第三章 奖励方式、标准
第五条 资金的奖励方式采用无偿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
第六条 奖励额度和标准:
(一)重要标准制订(不包括修订)
由本区有关单位参与制订,并由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家、行业、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项目,联合参加重要标准制定的,只奖励排名最靠前的单位。
1、凡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行业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4、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地方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5、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等具有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的企业,制订、发布、实施的具有特色、创新企业标准,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后,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二)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以园区或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经国家、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验收的,以促进标准制定与实施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1、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区域(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2、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三)采用国际标准标志
对采用国际标准并按规定取得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的产品,每项一次性奖励0.5万元。
(四)最高奖励额度
同一单位申请上述标准化奖励资金,同一类别项目申请不得超过2个,奖励项目的累加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标准化推进项目,并作为承担单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奖励资金。
第八条 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在每年度第三季度进行,受理范围是上年度从事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标准化推进项目。
第九条 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杨浦区标准化推进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注册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概况与申报项目综述(500字以内);
(四)单位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及上一年度纳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五)根据申报项目类别的情况,选择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
2、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创建标准化示范(试点)的批文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和企业标准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标准化推进项目申请指南,具体组织支持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的项目,编制奖励项目汇总表,报区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复审。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通过后的奖励项目,由区质监督局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款。
第十二条 同一单位获得同一类别标准化项目奖励后,再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
第十三条 不予奖励情况:
(一)三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当年税收区实得部分不足20万元的(非营利性及公益性单位除外)。
(三)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C级及D级的。
(四)经联席会议认定不予奖励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实施的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可靠可查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经查实属虚假性质的,取消该单位获得奖励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杨浦区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