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期,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张先生的投诉,反映在2012年8月20日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2013年6月22日举行婚礼,在签订婚庆服务合同时支付定金8千元,并在2013年4月中旬又支付服务费5万元,后消费者因故无法举行婚礼,要求返还服务费和解除合同,双方交涉无果,消费者要求协商解决。
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及时与消费者联系,张先生表示同意扣除定金,退还第二次支付的服务费5万元,已与婚庆公司交涉多次,但对方不予解决,要求区消保委协调,争取协商解决。
为此,区消保委与婚庆公司联系,告知消费者投诉事宜。对消费者的投诉,婚庆公司回复是该消费者去年签订婚宴协议,今年5月份取消给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并且该消费者打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已收到对方律师函,正准备请律师应诉,因此不接受消费者诉求,不同意协商解决。
区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起消费者投诉是因消费者的特殊原因而取消了婚宴,造成了违约。在处理过程中,消费者在已向婚庆公司递交律师函后,又向消保委投诉,导致婚庆公司拒绝调解。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范》第三十二条第3款和第6款之规定,在此情况下,区消保委无法继续调解,建议消费者继续按司法途径来解决,消费者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