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竹一
本报讯 近日,消费者黄女士通过某电视购物平台购买了一台电视机,拆机时发现屏幕破碎,要求商家换货,遭到拒绝,于是求助区消保委解决。
接诉后,区消保委组织投诉双方进行调解,还原事情的真相。黄女士在上海订购了该电视机,商家将该电视机送达黄女士家中时,明确告知其不得自行拆机,必须通知电视生产厂商派专业人员上门拆装。而黄女士却将该电视机自行运送至外地的家中,后通知该电视厂商在当地的售后人员上门拆封,结果当场发现屏幕破损,且出具了书面证明。
黄女士回沪后,凭此书面证明向商家要求换货,商家不予认可,理由是消费者自行运输该商品,不排除在运输途中造成电视屏幕破损。双方各持己见,相持不下。
区消保委认为,虽然经营者的怀疑具备一定可能性,但无证据证明。而消费者完全按照经营者要求的方法拆封此电视,并且具备当时当地厂商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至于消费者自行运输该电视机,由于厂商并未有此禁止条款,因此也不能视作消费者违约,故厂商不能因此避责。经调解,厂商最终为消费者进行了换货处理,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区消保委提醒,买卖销售行为是一种合意的过程,所达成的事实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具有约束性,既不能随意增减也不能任意解释。因此,即使在证明自身的权益受损或者证明对方的过错时,也应当严格遵照双方达成的合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