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城事·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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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伪造房产证明实施“连环诈骗”,警方提醒:
购房前须仔细核实相关信息

  ■记者 周琳

  本报讯临近年底,商品房交易升温,一些不法分子抓住购房者急于购房心理,利用房产交易漏洞,伪造房产证明实施二手房交易诈骗活动。

  江苏籍犯罪嫌疑人刘某、丁某二人,利用在某地产公司从事房产中介工作便利,伪造房产产权证明,伙同另一名沪籍犯罪嫌疑人张某假冒两套房产所有人,以低于市场价格20%的房价,在二手房交易市场挂牌出售。半年间,刘某等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的房产证明,通过与多名被害人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非法骗取定金、预付款等累计100余万元。

  警方在调查时发现,由于二手房交易属于民事行为,在目前《民法》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在自愿且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法律未明确要求该买卖合同必须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刘某等人便利用房产管理部门数据信息缺乏共享,且无法对未进行备案登记的证明材料进行核验的漏洞,进行联手作案,从中非法牟取巨额利益。

  据了解,根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新版)(二手房)》规定,房地产产权转移日期,以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买卖双方即使约定了房屋交付日期,但仍需以实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房地产权转让过户申请后,才能实现真正的产权转让。实际操作中,各市、区(县)受理过户申请期限存在差异,犯罪嫌疑人利用过户期限的时间差,用同一套房产与多个买家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约定过户期限即将到期时,以“卖家跳价不想卖”等为由拒绝过户,扣留被害人房屋预付款和部分购房款,制造民事合同纠纷的假象。

  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从房产中介的委托客户信息中,物色两套长期出租房屋的客户信息,利用职务便利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出该房产产证信息后,伪造了房产证明,再由其中一人假冒两套房产产权所有人,以低于市场20%的房价在二手房交易市场挂牌出售,以此骗取多名买房人的信任,实施“连环诈骗”。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居民,房屋为巨额资产,一旦操作不慎将损失惨重,故购房者切勿存“贪便宜”、“怕麻烦”心理。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可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认真核实房产证的真伪、卖房人与登记人是否一致、房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等信息,以免购买无产权或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导致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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