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一企业负责人王某近日告诉记者,公司一批货物被抢劫后,自己付给个旧公安局2万元作为“办案补助费”,目的是请他们帮助追回货物。但5年多过去了,公安机关仅追回了极少数货物。红河州公安局回应称,2万元已上交市纪委,并对当事民警进行了批评教育。价值26万余元的矿石被抢,已让人心急如焚,民警却索要2万元“办案补助费”才办事,这岂不是趁火打劫?而王某花了钱,民警也不办事。这是更让他愤怒的。
公安机关违规收费,在当事人“向多个部门反映”后,才上交了市纪委,批评了当事民警。这样处理就结束了吗?回答是否定的。民警收“办案补助费”,是执法违法,其社会影响更恶劣,更当严查深究。
《警察法》第37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公安机关替受害人追回被抢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国家已经埋单。办案人员额外向受害人索要“办案补助费”,属于该法第22条第8款所列情形:“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依据该法第48条规定:“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的轻描淡写,无异于对当事人和公众的愚弄,助长了一些基层警方乱收费的风气。(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