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顾先生决定将房屋出售,房款用以抵押债务。没想到,买家邢某仅支付银行贷款部分资金,65万元首付款却迟迟不予支付。首付款未到手,房产却已过户,顾先生遂将买家告上法庭。
2010年,顾先生因无力偿还40万元债务,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经好友介绍,顾先生很快找到了买家邢某,经协商,顾先生答应将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在没有中介的情况下,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为65万元,余款55万元由邢某向银行贷款后再向顾先生支付。同时约定,如买家逾期付款,需支付卖家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邢某向顾先生提出,是否可以先办理过户手续,以便尽快申请银行贷款。出于对中间人的信任,顾先生在尚未收到首付款的情况下,即与邢某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两个月后,顾先生顺利收到了银行放款的55万元。然而,购房首付款65万元却迟迟没有到账。顾先生一再催讨,邢某屡屡逃避。2011年,顾先生以欺诈为由向杨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于房产交易已成事实,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顾先生的诉请。此后,在邢某仍未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顾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认为邢某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否则须立即支付65万元首付款。
法院认为,顾先生与邢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经先前判决认定为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履行。同时,合同并未约定若买家逾期付款,卖家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对于顾先生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由于买家邢某无法提供自己已付清首付款的相关证明,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要求邢某履行合同约定,支付房屋首付款65万元给卖家顾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