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丁某来自江苏,两人分别在包头路和开鲁路开设了两家小型房产中介公司。2013年1月,刘某别有用心地拿出客户杨先生挂牌所用的房产证复印件,并依照原有内容按部就班制作了一本一模一样的房产证。当伍女士前来咨询买房事宜时,刘某向其谎称自己具有杨先生的售房代理权,并拿出房产证以示证明。为了表明自己的购房意向,伍女士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并支付了购房定金二万元。随后,刘某又伙同张某令其冒充杨先生,拿着一张真信息假面孔的身份证与伍女士面对面沟通。在刘某的精心策划下,伍女士与“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交易合同,随即支付了首期房款共计人民币四十万元。
同年5月,刘某和丁某结伙,又用同样手段分别向奚先生和施女士骗取了首期房款五十万元和三十万元,而以上三人至今均未购买到房屋。
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受骗者中不乏有亲自上门看房或网上核实房屋信息的。当受害人都自认为尽到安全审查义务后,为何还会落入圈套?
刘某和丁某均为两家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只雇佣若干名员工作为中介销售人员。这些中介无论从公司规模还是内部管理制度上都与大中型房产中介公司存在较大差距。“一言堂”的管理局面为作为公司负责人的丁某和刘某提供了作案的便利条件。其次,据丁某和刘某供述,他们出狱后仍然可以重拾“饭碗”,曾经的刑事犯罪记录并不影响其从事该职业,于是便肆无忌惮用若干年有期徒刑来换取巨额钱款。 ■俞都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