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消费者肖女士于2009年12月购买了某品牌电热水器,当初对该款热水器加热体终身、整机6年包修的承诺,在热水器故障后竟无法兑现。近日,消费者肖女士投诉至区消保委,希望对方能够遵照约定解决问题。
前不久,肖女士发现自家热水器出现内胆漏水情况,便立刻与特约维修部联系,请其按照承诺予以修理。该服务部派员上门查看后表示,“要修理可以,但是要付400元维修费用,要换新的电热水器也可以,但是肖女士要承担部分费用,否则就没法处理。”
对此,肖女士感到不满,多次要求按照“热水器加热体终身、整机6年包修”的承诺处理争议,但是特约维修部始终不接受消费者的意见,坚持按原方案处理。
接消费者投诉后,区消保委向该特约维修部询问了相关情况。维修部卢经理称,该型号电热水器已经停产,目前没有部件可换,故提出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的电热水器,考虑到新产品的价格高于原热水器,所以请消费者补上差价。而消费者肖女士对此不愿意采纳,因此无法及时解决。
区消保委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应当给予换货,如今该热水器已经停产,无货可换,那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维修部应当尊重消费者权利,不应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经沟通,卢经理表示给予报批退货处理,消费者接受。
国经贸〔1995〕458号《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换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三包有限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区消保委认为,该维修部的做法显然与此规定有抵触,商家不能因为消费者对三包规定不熟悉,而侵犯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