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民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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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轻生泄漏天然气获刑

  ■记者 周琳

  本报讯 因生活不如意产生厌世情绪,“瘾君子”赵某将天然气管道接至卧室欲轻生,导致天然气扩散至整栋楼房,且在精神恍惚中险些引爆,这惊险的一幕不久前发生在政民路一居民小区内。近日,被告人赵某被区法院认定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1月2日上午,家住政民路某小区的许阿姨经过楼道时闻到一股浓重的煤气味,许阿姨立即拨打了燃气公司电话。随后赶到的工作人员经检测发现,燃气泄漏源发生在604室,但长时间敲门却无人应答,现场天然气浓度已达到警戒线,根据泄漏的情况看,如遇明火必定会造成爆炸事故,威力可将整栋楼瞬间炸毁,情况万分危急,工作人员情急之下拨打了110报警。

  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小区时,整栋居民楼已充斥着浓重的煤气味,为确保安全,民警先疏散了楼内居民,并在楼道周边拉起了警戒线。约40分钟后,604室的住户赵某才隔着防盗门将房门打开一条缝隙,只见他嘴里叼着烟、手持打火机,见赵某意欲点火,民警连忙上前劝阻,但赵某却关上了房门。直到增援特警赶到现场,强行破门进入赵某家中,迅速切断危险源头,并将其控制带离现场。

  原来,赵某曾因盗窃罪犯下前科,刑满释放后,由于工作、生活不如意,在屋内打开天然气阀门,并用塑料软管将天然气引入卧室准备轻生,正好被前来探望的母亲发现,赵母再三劝导赵某乐观积极面对生活,见赵某情绪趋于稳定,赵母便离开了。没想到,母亲前脚刚走,赵某随即又打开了天然气阀门。

  庭审中,赵某辩称其泄漏天然气是为自杀,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主审法官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只要对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持放任态度,即可构成该罪的主观故意,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该项罪名的成立。由于赵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构成累犯事实,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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