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民生·社会
上一版3   4下一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解读新《消法》亮点十三
惩罚性赔偿新底线

  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这三条规定,即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规定了最低赔偿金,又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同时规定涉及消费者人身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对商场、超市、饭店等各类经营场所实施强制搜身等侵权行为的,赋予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综合
   第03版:城事·三区
   第04版:民生·社会
   第05版:特刊·践行群众路线
   第06版:特刊·践行群众路线
   第07版:专题·创新创业
   第08版:五角场·文苑
一腔真情系百姓 侠骨柔肠解民忧
“瘾君子”轻生泄漏天然气获刑
“人道力量”演讲赛初赛举行
惩罚性赔偿新底线
四平完善发现整改机制 推动双创深入开展
杨浦时报民生·社会04惩罚性赔偿新底线 2014-05-08 2 2014年05月0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