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这三条规定,即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规定了最低赔偿金,又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同时规定涉及消费者人身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对商场、超市、饭店等各类经营场所实施强制搜身等侵权行为的,赋予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