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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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职业能力,加快培养适应本区产业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增强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就业稳定性,现就支持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有关细则规定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费补贴

  1、补贴对象:本区各类内外资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及由本区培训实施机构承担跨区县组合开班培训任务的外区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含企业实际用工的劳务派遣人员等)。

  2、补贴条件: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经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认定的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培训项目。

  3、补贴标准:对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按本市公布的当年度补贴标准给予全额培训费补贴。鉴定不合格的,高级以上培训项目按照鉴定合格应补贴培训费的50%予以补贴,其它等级不予补贴。

  4、补贴申请:“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监督系统”每季度自动生成相关的补贴申请表,企业系统内确认提交补贴申请,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初审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账户。

  (二)组织费补贴

  1、补贴对象:受委托开展中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补贴条件:组织企业在职职工参加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培训项目,鉴定合格。

  3、补贴标准:200元/人。

  4、补贴申请:培训鉴定合格后,由培训实施机构向区就业促进中心受理窗口提出补贴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每半年核拨一次补贴资金至申请单位账户。

  5、申请材料:《杨浦区企业职业技能培训组织费补贴审批表》、《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花名册》。

  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1、补贴对象:受委托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的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补贴条件:外省市或本市农村户籍在职职工参加经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认定的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项目,鉴定合格。

  3、补贴标准: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按当年度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市补贴不足部分由区级财力给予补贴。

  4、补贴申请:由培训实施机构向区就业促进中心受理窗口提出补贴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每半年核拨一次补贴资金至申请单位账户。

  5、申请材料:《杨浦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补贴审批表》、《杨浦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补贴明细表》、《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培训费用补贴审批表》复印件、《农民工培训补贴花名册》复印件。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带徒津贴

  1、补贴对象:经认定,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本区企业。

  2、补贴条件:在实施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期间,试点单位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企业导师,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可享受导师带徒津贴。

  3、补贴标准:800元/人月,补贴期最长不超过2年。

  4、补贴申请:带教津贴采取事后结算的办法实施。培训任务完成后,每年年底由试点单位向区就业促进中心受理窗口提出补贴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津贴核拨至企业导师的个人账户。

  5、申请材料:《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参与试点的认定文件、师徒带教协议书、学徒及企业导师的在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学徒取得的证书复印件、企业导师个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四、其它

  补贴申请对象符合申请条件后6个月内,不办理经费补贴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再受理。鉴定合格(含自鉴定考核之日起一年内补考合格)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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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专题04支持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 2016-12-13 2 2016年12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