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驻区部队现役人员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本区驻区部队现役人员
2、补贴条件: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双拥办备案认定,驻区部队集中组织现役人员,委托本区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内的培训,并鉴定合格。
3、补贴标准:鉴定合格人员,按本市公布的当年度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4、补贴申请:由培训实施机构向区就业促进中心受理窗口提交补贴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培训实施机构。
5、申请材料:《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杨浦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花名册》、培训认定备案表。
二、随军家属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本区驻区部队随军家属
2、补贴条件:参加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内的培训,鉴定合格。参加本区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再给予一次性补贴。
3、补贴标准:鉴定合格,给予全额补贴。对市局补贴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补足。对培训后实现就业的一次性补贴,每年度另行公布。
4、补贴申请:补贴对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向区就业促进中心受理窗口提交补贴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
5、申请材料:《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随军家属身份证明。
三、失业青年及就业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
1、补贴对象:经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失业青年、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条件:失业期间参加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内的培训,鉴定合格,按课时给予一次性生活费补贴。
3、补贴标准:5元/课时。
4、补贴申请:补贴对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向区就业促进中心受理窗口提交补贴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
5、申请材料:《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
四、其它
补贴对象原则上一年只享受一次补贴,并按就高原则实施。补贴申请对象符合申请条件后6个月内,不办理经费补贴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再受理。鉴定合格(含自鉴定考核之日起一年内补考合格)给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