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未到退休年龄的在职人员或三类人员,培训期间在沪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障的外省市户籍来沪从业人员(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除外)。
二、补贴条件
参加由本区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或经认定的市、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组织的列入区域性紧缺急需培训项目的,鉴定合格(含自鉴定考核之日起一年内补考合格)
三、补贴标准
列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目录的,在职职工在市补贴的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补足全额补贴的不足部分;未列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目录的,按当年度公示的补贴金额执行。
四、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由培训实施机构统一汇总,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交补贴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
五、申请材料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
六、其它
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可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变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等因素,调整区域性紧缺急需培训项目,并于每年一月份公布目录。
2、补贴对象原则上一年只享受一次补贴,并按就高原则实施;补贴申请对象符合申请条件后6个月内,不办理经费补贴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