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哥哥将钱财转给妹妹一家炒股,妹妹保证亏损自担,但在投资失败后,哥哥索要本金无果,遂将妹妹诉至法院。这是一起委托理财纠纷,还是亲属间单纯的互相帮忙?日前,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8年妹妹于小琴找到哥哥于大海声称自己股票做得很好,可以帮助哥哥炒股赚钱,盈利至少在30%以上,而且打包票说亏钱由自己承担。于大海听后很心动,不日就将五万元打入妹夫的账户内。
到了2011年,于小琴告知兄长股票亏损了一部分,但仍可操作返本,于大海半信半疑,怕投下去的钱血本无归,于是让妹妹写下字据,承诺无论盈亏,均在一定期限内如数归还本金。但期限到后,于大海催讨本金无果,于是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妹妹归还钱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于小琴突然改变了说法,称哥哥让丈夫代为炒股一事,自己当初并不知情,直到2011年哥哥突然让她写下还款字据才得知。于小琴认为这纯粹是亲戚间的帮忙,出于信任和关系好,根本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更不可能承诺保本一说。至于写个字条给哥哥,也是念及兄妹感情,情急之下的安抚情绪而已,和炒股无关,所以不同意还款。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一起民间委托理财案件,尽管双方没有订立相关的委托协议,但妹妹一家究竟是谁在操作投资并没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而当哥哥催讨时,妹妹以书面保证方式明确了于何年何月将五万元归还。现哥哥就该书面承诺主张还款并无不当,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被告于小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查明之事实予以确认,于小琴书面承诺系自愿债务承担行为,即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审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妥,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涉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