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绿色瓶盖,透明瓶身的圆柱体玻璃瓶,瓶贴上印有绿色拱形图案,中间嵌有“MC”字样……不难发现这些是“味好美”系列调味品包装的主要组成部分。近日,上海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因在其生产的调味品包装上使用类似图案,被上海味好美食品公司诉至区法院。
近日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赔偿上海味好美食品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6500元,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
案件审理中,区法院工作人员展开市场调查后发现,被告调味食品公司在售的调味品中,其包装亦以绿、白两色为基本色调,包装瓶和包装袋的大小、形状与“味好美”系列调味品基本一致、两者的显著部分即绿色拱形图案及绿色拱桥图形极为相似,文字和图形的排列方式也相同。
据介绍,实践中,判断商家是否“搭便车”,利用另外知名商家的商标进行销售,主要看所模仿的商标是否具备两点条件:一是否为知名商标;二是否申请了商标设计专利。
经多番取证了解,上海味好美公司早在2001年就获得“中国调味品著名品牌20强”称号,此后其生产的味好美调味品在2005年至2009年连续数年在全国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排名均位列前三名;在上海同类市场亦连续多年位列销售量第一,获得各种奖项及荣誉称号。因此,区法院认定“味好美”系列调味品为知名商品。
而“味好美”包装于1999年至2002年间即被授予各项外观设计专利,经过味好美公司的广告投放和多年的口碑经营,该包装已与味好美调味料这一知名商品形成密切联系,能够向消费者传达该商品的商业来源的信息,故判定味好美调味品的包装已经具有了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知名商品包装。
综合所有调查证据,区法院认为,被告调味食品公司产品的包装与味好美公司的产品具有多处共同特征,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最终,区法院判决被告调味品公司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企业规模,侵权产品种类等酌情确定被告赔偿上海味好美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