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1年3月,吕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向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购买了2000元的充值卡,由于事后发现购买的充值卡并不合适,遂向卖方申请办理退货手续,对方亦同意退款。
一个月后,吕某意外发现这次交易中的充值卡号和密码仍保留在自己的交易平台上,遂以妹夫矫某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将充值卡内的钱充入充值卡平台账户,再通过网购平台绑定的用户名为矫某的账号将钱款转账提现,从而获利2000元。初次得手尝到了甜头,吕某变得更加大胆,随后在某网购平台注册了几十个帐号,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多次通过购买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充值卡再退货的方式,骗取67万余元。吕某的行为引起了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意,该公司要求吕某退还全部款项,但遭到拒绝。于是,该公司将吕某诉至法院。
法院介入调查后,2012年3月,公安机关在山东找到吕某妹夫矫某,吕某随后亦在妹妹陪同下投案自首。吕某退出赃款45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吕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又退出赃款13万元。最终区法院判决吕某范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2万元并责令其继续退赔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