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民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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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无效

  ■记者 周琳

  本报讯 84岁的陈老太因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法院未支持自己的诉请,竟擅自将涉案房产出售给他人,导致其他继承人权益受到损失。日前,在区法院法官教育训诫和责令下,陈老太写下书面悔过书,并以房屋出售获利款项替代了房产份额执行。

  陈老太与陆某为再婚夫妻,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并共同买下一套位于许昌路的房屋,产权登记在陈老太名下。去年7月,丈夫陆某去世后未留下遗嘱,陈老太及陆某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女儿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陈老太以自己年事已高、将来可能需要花费大笔医疗费和入住养老院为由,要求独自继承该房产。陆某的两个女儿则表示愿意赡养陈老太,没有必要分割房产;若陈老太坚持分割遗产,则她们要求与陈老太一起按照法定继承的比例按份额享有该房产的共有权。按法定继承形式,法官对该房产进行了继承分割,判决陈老太享有68%的产权,两个女儿各享有16%的产权。

  法院判决生效后,两个女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判决继承房屋份额产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意外发现,陈老太已经擅自将房产出售,并先后收取了房款共109万元,房产权利人已经变更为第三人。办案法官对陈老太恶意阻挠执行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训诫。

  近日,在排除了案外人与陈老太恶意串通购买房产的可能性,并征得两个女儿同意后,区法院责令陈老太用售房款替代履行,陈老太当即履行了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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