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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音乐并非“免费午餐”
商场未获许可播放音乐作品构成侵权

  ■记者 周琳

  本报讯许多购物中心、大卖场会在营业期间选择播放一些应景的音乐作品。然而,这些背景音乐对商家来说并不是免费的“午餐”。

  去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以“未征得权利人和音著协许可,未缴纳著作权使用费情况下,公开表演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构成侵权”为由,将开发经营N商场的A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区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

  “音著协”向法院诉称,位于闸北区西藏北路的N购物商场内,播放了苏打绿的专辑歌曲《你被写在我的歌里》、张韶涵的专辑歌曲《看得最远的地方》。这两首歌的词、曲作者分别与中华音乐著作权仲介协会签订过《音乐著作财产权管理契约》,约定将歌曲的“公开播送权”、“公开演出权”和“公开传输权”的权利和利益专属,授予中华音乐著作权仲介协会全权管理。

  根据“音著协”与中华音乐著作权仲介协会的《相互代表协议》,“音著协”被授权在我国大陆地区行使这些音乐作品公开表演的专有权利。

  “音著协”发现,开发经营N商场的A房地产公司未经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和“音著协”许可,在没有缴纳著作权使用费情况下,擅自在N商场公开播放《你被写在我的歌里》、《看得最远的地方》等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据此,“音著协”认为,A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赔偿4万元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千余元。

  庭审中,A房地产公司辩称,商场背景音乐为委托北京某传媒公司管理,在传媒公司列出的播放清单中并没有出现涉案作品,说明这两首音乐作品未曾在N商场内播放过。

  对此,“音著协”向法庭提交了经公证的光盘证据。原来,在发现这一侵权事实后,为调取证据,“音著协”与公证人员曾一同前往N商场,由公证人员对商场内背景音乐进行录音并刻录成光盘予以封存。在这张经过公证的光盘面前,A房地产公司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

  法院审理认定,“音著协”经转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和与之相关的诉权。A房地产公司在其经营的N商场内,未经著作权人和音著协许可,将两首歌曲作为商场背景音乐,在经营时对外公开播放,侵犯了“音著协”依法享有的涉案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区法院综合考量了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及被告的经营模式、侵权情节等后,判决A房地产公司向“音著协”赔偿损失五千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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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一)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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