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意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23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此外,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46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