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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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预约事项 消费者健身遭遇麻烦

  【案情介绍】

  消费者李小姐来电反映:其于2017年3月在某酒店游泳健身会所办理了会员卡(主副卡),年限:5年,价格:2.2万元,现因无法正常上课健身,要求退卡遭到拒绝。

  据消保委了解,消费者办理了价值2.2万元的健身会员套卡,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发现,实际到健身会所上健身课程都需要事先预约,消费者尝试预约,都无法成功预约,而且李小姐投诉称办理会员卡的时候,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健身课有预约制度,导致现在影响了消费者正常锻炼。经多次沟通协商要求退卡,健身会所要其承担销售35%佣金+10%广告费,李小姐表示不认可,认为现在的情况是一人去过会所不超过5次,另一人还没有使用过健身卡。消费者要求按照5年的均价扣除费用后,给予尽快退款。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即与健身会所店长联系。因健身合同中对此预约上课的双方矛盾焦点并无任何描述,在消保委的督促下,健身会所表示管理层准备再与消费者进行一次协商,初步定在周六,待确定时间后会通知消费者。区消保委将沟通情况告知消费者,请消费者耐心等待会所的电话通知。一周后,区消保委再次联系双方,消费者称上周六双方协商过一次,当时达成了初步协议,但会所告知还要上报审批,还要看审批结果。区消保委与店方联系,对方称该消费者的事宜已有店里的高层在处理,对顾客反映的预约难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区消保委要求会所方面加快内部协调流程,尽早将店方审批结果告知消费者。三天后,消费者李小姐来电称,已与会所方达成补充调解协议,补充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健身会所在为消费者办理价值2万余元的健身合同时,应审慎地将健身会所的有关健身规则详细无误地告知消费者,重要事项更应在健身合同中予以明确表述。消费者在签订健身合同后才发现健身课需要提前预约的重要合同内容未被告知,造成了其后预约上课的困难,以此为由向健身会所提出合理安排健身课,乃至要求按合同年限的均价进行退卡应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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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专题04隐瞒预约事项 消费者健身遭遇麻烦 2018-03-15 2 2018年03月15日 星期四